趋势网(微博|微信)讯:今天网友热议的网络热点是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趋势君整理报道如下:
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李某每月向生父廖某支付500元赡养费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因涉及血缘关系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边界等争议焦点,引发了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广泛讨论。
现年64岁的廖某与李某的母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共同生育女儿李某。自李某出生后,其母亲便独自承担起全部抚养责任,廖某长期未对女儿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这一事实也得到了廖某本人的当庭自认。
2010年5月,李某母亲在旁人劝说下与廖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李某始终跟随母亲一同生活,由母亲单独抚养成人。2018年3月,二人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李某完成学业前所需费用全部由女方承担,因女儿出生后直至成人均由女方一人独立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此后多年,李某与廖某几乎没有往来,母女二人的生活始终未受打扰。直到近年,廖某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022年他因病住院12天,2024年至2025年期间又多次入院治疗,至一审诉讼时已年满63周岁,每月仅能领取100余元养老金,因疾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有住房,长期在兄长和妹妹家借住,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2025年10月,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与李某系父女关系,廖某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无稳定收入来源,晚年生活确需子女提供经济支撑,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最终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与李某的实际负担能力,判决李某自当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廖某赡养费500元,驳回廖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她提出核心上诉理由,称自己系廖某对母亲实施强奸行为所生,双方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廖某从未对自己履行任何抚养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赡养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仅提交了其母亲的格式化打印书面证言,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除此之外未能提供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强奸”主张。同时法院指出,若强奸事实成立,李某母亲在二十余年间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2010年自愿与廖某登记结婚,维持婚姻关系长达8年,这一客观行为与“强奸”的指控存在根本性逻辑冲突,该主张既无有效证据支持,又与客观事实严重矛盾,未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针对双方离婚协议中“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的约定,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和强制性,不得以协议方式预先免除,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进一步阐释,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律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必须以父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如果父母早年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通过合法诉讼渠道追索拖欠的抚养费,但不得以此为由直接对抗或抵销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的500元赡养费,是综合考量廖某的实际生活需求、恩施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以及李某的收入负担能力后确定的基础保障金额,既保障了老年人生存的基本权益,也充分兼顾了子女的实际承受能力,体现了司法裁判在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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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 不抚养也能让赡养?可不可以先让支付抚养费,然后用抚养费抵赡养费。
□ 应该重新增加一条法律,如果小时候父母没有尽到养育的责任,老了,子女完全可以不赡养老人,老人也不得找子女赡养。
□ 男的64岁了,在那个年代,是完全有可能的 几十年前 大众觉得被强奸很丢人,就会让女的和强奸犯结婚,这样就不会被人笑话。
□ 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孝顺,前提是他尽了抚养义务,很多父母对子女伤害很大还要去赡养他。
□ 扶养也是法定义务,没有履行的,应该也要先履行完才可以。